日前,西安市环保局发布通知,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于11月3日11时决定启动我市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
通知还要求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落实好各项应急措施:
一、环保部门督导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使用优质煤;
二、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机动车(特种车辆除外)限行工作,限行比例不低于2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做好三环路(含三环)范围内黄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行工作;
三、建设、市政、交通、水务、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督导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
四、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大冲洗活动;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出土工地、拆迁工地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作业;
五、商务部门督导煤炭交易市场停止露天筛选作业;
六、气象部门视情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七、交通运输部门、地铁管理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11月3日晚22点,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公告称,我市已于年11月3日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市政办发76号)精神,根据市治污减霾办《关于启动我市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市治污减霾办发70号)要求,我局决定于年11月4日起,在全市行政辖区内实行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管理。
具体内容如下:
一、11月4日在全市范围内限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11月5日、6日为公休日,不限行;11月7日限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11月8日限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以此类推。
限行规则
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限行两个尾号,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尾号所对应的数字组合进行限行(如:日期为11日限行1和6,12日限行2和7,13日限行3和8,14日限行4和9,15日限行5和0,16日限行1和6,17日限行2和7,18日限行3和8,19日限行4和9,20日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尾号
“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阿拉伯数字(号码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作为尾数执行)。限行某个尾号所对应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当日不得上路行驶。
二、11月4日起在我市三环路(含三环路)内禁止黄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通行。
三、不受限行措施影响的几类情形:
1、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新能源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邮政专用车、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学校校车;
3、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行政辖区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解除、降级或升级事宜,另行公告。
来源西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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