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湖泊管理和

为加强我市湖泊的管理和保护,维护生态平衡,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湖泊管理保护区域范围为:嬉子湖,白兔湖、菜子湖及练潭河桐城境内水域。

二、保护区域内的水域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三、保护区域内新增建设活动或经营行为应符合保护规划,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按程序报批;在保护区域内从事生态科研、教学、考察、影视拍摄、标本采集等活动,必须依法按程序报批。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湖泊拆围后进行围筑、拦湖筑坝、围网养殖等违法行为。正在新建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已建成的,必须在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

五、严禁在保护区域内进行非法捕捞,各种非法违规渔具(地笼、刺网、丝网、迷魂阵等)必须在年6月20日前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没收并进行行政处罚。

六、严禁在保护区域内进行狩猎、采集野生动植物或破坏野生动植物繁殖栖息地及乱采滥挖、捕鱼捕鸟等活动。

七、严禁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八、严禁在保护区域内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渣,不得建设污染物排放设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拆除。

九、严禁侵占湿地进行物种的扩种;严禁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进行种植或养殖。

十、嬉子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严禁生产性捕捞。

十一、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负有保护湖泊资源的义务和责任,不得破坏、侵占或非法转让,对他人破坏、侵占湖泊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十二、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举报线索并经查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水产、林业、农业、水利、环保等职能部门及沿湖各镇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生态安全。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海波

排版: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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