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一、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坚持统建和自建相结合原则,采取旧村改造和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方式,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二、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布点规划,确定控建区域(撤并村庄)和适建区域(保留村庄) 三、在控建区域(撤并村庄)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改建住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原则上在农民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内统建房安置,确需自建的,进入各街道划定的自建区域,自建房应从桐城市第十中学严控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120平方米,建设样式、风格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农民建房实行国土、规划、征收、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批制度桐城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建房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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