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皖08刑初5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家涛,男,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舒城县人,研究生学历,家住桐城市。年3月至年9月先后任桐城市(县)吕亭镇党委副书记、大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年9月至年9月先后任桐城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年9月至11月任桐城市委常委、监察局局长;年11月至年8月先后任桐城市委常委、监察局局长、组织部部长;年8月至年10月任桐城市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年10月至年1月任桐城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年4月至年4月挂任阜阳市颍州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年1月任桐城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年9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由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年9月2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由安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家涛犯受贿罪,于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家涛及其辩护人耿仁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年至年,被告人徐家涛在担任桐城市大关镇镇长、书记、桐城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桐城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桐城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分管财政、税务、重点工程、人事、监察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笪某等单位及个人所送现金、购物卡、手表等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具体犯罪事实(略)。年下半年至年,因相关人员案发,被告人徐家涛在受贿后为掩饰犯罪,向刘某2、盛某1、陆某退还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徐家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中共安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调查期间向徐家涛等人追缴现金9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家涛退缴赃款20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人笪某、开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徐家涛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录像光盘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家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出庭公诉人认为徐家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家涛对指控的受贿事实无异议,但姚某、张某、陈某1等人过生日时其也送过礼,这部分礼金应该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退出部分赃款,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告人徐家涛在收受刘某1、张某、都某、姚某、李某、胡某、陈某1财物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能认定为受贿。2.起诉指控徐家涛收受其他行贿人的贿赂中,大部分财物为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应按违纪款来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故被告人受贿款为笪某41万、开某15万、夏某5万、盛某15万、刘某23万、陆某4万,共计68万元受贿款。3.徐家涛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受贿事实,被告人徐家涛积极退违纪款和赃款,庭审中,被告人徐家涛主动认罪,悔罪表现明显。请求法庭对徐家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年至年,被告人徐家涛在担任桐城市大关镇镇长、书记、桐城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桐城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桐城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分管财政、税务、重点工程、人事、监察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笪某等单位及个人所送现金、购物卡、手表等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案发后,徐家涛亲属代为退缴赃款20万元,纪委在陆某处扣押徐家涛赃款4万元、在刘某2处扣押徐家涛赃款7万元,检察机关在盛某1处扣押徐家涛赃款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徐家涛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笪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承接工程、支付工程款、项目招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徐家涛自至年,先后40余次收受笪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0.2万元、购物卡价值2.4万元、物品价值3.万元。
1、年,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笪某为了徐家涛能顺利晋升、以便日后更好的得到徐家涛的支持和关照,于年换届期间,送给徐家涛2万元人民币,徐家涛予以收受。
2、年,笪某为了其姐夫到地方任职,找徐家涛帮助安排工作,后经徐家涛协调,笪某的姐夫被如愿安置。为了感谢徐家涛的帮忙,年12月的一天,笪某送给徐家涛1万元人民币,徐家涛予以收受。
3、年至年,笪某承建了桐城市山水龙城小区景观工程,为了请徐家涛出面同山水龙城小区开发商安徽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打招呼,让周某尽快拨付工程款给笪某,年1月,笪某以支付购房款为由,送给徐家涛16.2万元人民币,徐家涛予以收受。
4、年8月,笪某参与桐城市滨河新区景观综合三期工程招投标,成为第二中标人后,笪某向徐家涛举报第一中标人违反相关规定竞标,请徐家涛帮助解决。最终第一中标人因违规被取消中标资格,第二中标人笪某顺利承建该工程。为了感谢徐家涛的帮助,年9月的一天,笪某送给徐家涛30万元人民币,徐家涛予以收受。
5、年8月,笪某准备创办安徽桐国秀水餐饮有限公司,一天,笪某邀请徐家涛和安徽桐城滨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4一起到北京,请知名人士为其公司题字。在北京期间,笪某为徐家涛购买了一套价值1万元的户外运动服和一块价值2元的手表,共计花费3元,徐家涛予以收受。
6、自年至年,笪某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过节看节、恭贺徐家涛生日、恭贺徐家涛妻子余某1生日为由,先后数十次、一共送给徐家涛11万元人民币、面值2.4万元购物卡,徐家涛均予以收受。
(二)收受桐城市百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3万人民币。
1、年,徐家涛与桐城市百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1协商,徐家涛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1位于桐城市长生小区一块多平方米的宅基地。徐家涛支付给刘某11万元购地款后不久,刘某1将这1万元退还给徐家涛,并明确表示徐家涛不需要支付这2.5万元购地款、此宅基地送给徐家涛使用,徐家涛同意。后徐家涛在此宅基地建房自住。
2、年,徐家涛从桐城市调至桐城市工作前,要求刘某1代其归还大关镇财政所1万元借款,刘某1同意。后该1万元借款由刘某1代徐家涛归还。
3、年至年,刘某1到徐家涛家,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过节看节为由,先后数十次,共计送给徐家涛17.8万元人民币,徐家涛均予以收受。
(三)收受原安徽盛运机械股份公司法人代表开某15万元人民币、面值5.1万元购物卡。
1、年至年,安徽盛运机械股份公司先后获得政府两笔专项扶持资金,为了请时任分管财税的副市长徐家涛同意桐城市财政局尽快拨付资金,年上半年的一天,安徽盛运机械股份公司法人代表开某到徐家涛出租屋内,送给徐家涛10万元人民币,徐家涛予以收受。
2、根据桐城市工业经济考核与奖励办法的规定,年12月,桐城市政府同意暂借万元给安徽盛运机械股份公司作为该公司上市前的运转资金。为了感谢徐家涛的支持,年上半年的一天,开某到徐家涛办公室,送给徐家涛5万元人民币,徐家涛予以收受。
3、自年至年,开某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过节看节为由,由其本人或安排盛运集团董事长助理程某和经手,先后数十次共计送给徐家涛面值5.1万元的购物卡,徐家涛均予以收受。
(四)收受桐城市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都某18万元人民币。
1、年至年期间,都某到徐家涛家,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过节看节为由,先后多次、共计送给徐家涛16万元人民币,徐家涛均予以收受。
2、年8、9月,都某到徐家涛家,以恭贺徐家涛女儿上大学为由,送给徐家涛1万元人民币,徐家涛予以收受。
3、年一天晚上,都某到桐城市山水龙城小区茶楼,送给徐家涛1万元人民币,徐家涛予以收受。
(五)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夏某为了感谢徐家涛在其公司业务经营、资金周转、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的支持,自年至年,夏某先后多次、一共送给徐家涛19万元人民币、面值元购物卡,徐家涛均予以收受。
1、年下半年,徐家涛被选派至上海市挂职,一天晚上,夏某在徐家涛住宿的宾馆房间内,送给徐家涛1万元人民币,徐家涛予以收受。
2、年至年,夏某到徐家涛办公室,以春节、中秋节过节看节为由,先后多次,共计送给徐家涛12人民币、面值元购物卡,徐家涛予以收受。
3、年,夏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向银行申请贷款,夏某请求桐城市政府同意尽快让桐城市城投公司为鸿润集团进行融资担保,徐家涛表示支持。为了感谢徐家涛的支持,年下半年的一天,夏某到徐家涛办公室,送给徐家涛5万元人民币,徐家涛予以收受。
4、年下半年,桐城市政府召集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和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南开会期间,一天,夏某在徐家涛住宿的宾馆房间内,送给夏某1万元人民币,徐家涛予以收受。
(六)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盛某1为了在公司业务经营、征地拆迁等方面得到徐家涛的支持和关照,自年至年先后多次,一共送给徐家涛10万元人民币、面值6.4万元购物卡,徐家涛均予以收受。
1、年至年,盛某1安排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总经理姚卫强到徐家涛办公室,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过节看节为由,先后多次、共计送给徐家涛面值6.4万元太阳城购物卡,徐家涛均予以收受。
2、年,盛某1拟购买桐城市太阳城购物中心附近的一块土地,为了请徐家涛出面协调拆迁进度,年春节前的一天、年春节后,盛某1先后两次到徐家涛家,以春节看节为由,每次送给徐家涛5万元人民币,2次共计送给徐家涛10万元人民币,徐家涛均予以收受。
(七)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在桐城从事房屋建筑、房地产开发、白酒酿造、销售等业务,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为了感谢徐家涛在其公司业务经营、白酒产品推广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年至年,张某都到徐家涛办公室,以过节看节为由,先后多次共送给徐家涛14.6万元人民币、面值元购物卡,徐家涛均予以收受。
(八)年安徽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从事房地产开发,至年,李某尚欠土地出让金未缴纳。为了能缓交土地出让金,李某请徐家涛帮助协调缓交,为了感谢徐家涛的帮助与协调、同时希望在今后的业务中能继续得到徐家涛的关照,年至年,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李某都到徐家涛家,以过节看节为由,先后多次,一共送给徐家涛12万元人民币、面值2.3万元购物卡,徐家涛均予以收受。
(九)收受桐城市锦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万元人民币。
1、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2到桐城市龙城大食堂为徐家涛庆祝生日,送给徐家涛1万元人民币,徐家涛予以收受。
2、年刘某2的女儿刘某5通过公务员考试后,刘某2找徐家涛帮忙。经徐家涛协调后,刘某5如愿分配至中意单位。为了感谢徐家涛的帮助,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2送给徐家涛1万元人民币。
3、年,刘某2在银行办理贷款,为了尽快通过审批,刘某2找徐家涛协调,为了感谢徐家涛的帮助,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2到徐家涛家,送给徐家涛2万元人民币,徐家涛予以收受。
4、年至年,刘某2到徐家涛家,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过节看节为由,先后多次、共计送给徐家涛8万元人民币,徐家涛予以收受。
(十)桐城市渝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某为了在其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能得到徐家涛的支持和帮助,自年至年,姚某到徐家涛办公室,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过节看节为由,先后多次共送给徐家涛9.6万元人民币,徐家涛均予收受。
(十一)收受安徽省东跃运贸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陆某8万元人民币。
1、年9月,安徽省东跃运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某陪同徐家涛到重庆考察航运业务期间,陆某为了在今后的业务中得到徐家涛的关照,送给徐家涛4万元人民币。
2、为了感谢徐家涛的关照,年春节前的一天、年春节前的一天,陆某先后2次到徐家涛家,以春节看节为由,每次送给徐家涛2万元人民币,2次共计4万元人民币。
(十二)安徽霞珍羽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为了感谢徐家涛在其公司办理厂房产权证明、产品宣传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年至年,胡某以过节看节为由,先后多次共送给徐家涛6.4万元人民币。
(十三)收受原桐城市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陈某1面值1万元购物卡。陈某1在桐城市从事房地产建筑工程,为了在业务经营中得到徐家涛的帮助和协调,年至年每年春节前,每次送给徐家涛面值元购物卡,5次一共送给徐家涛面值1万元烟酒卡,徐家涛均予以收受。
中共安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徐家涛案件案发经过证明,本案经省委巡视组转交材料初查后,发现徐家涛存在严重违纪问题,年6月12日,对徐家涛采取两规措施,并于当日将徐家涛从桐城市委办公楼带至市纪委接受审查。在纪律审查期间,徐家涛交代了组织上已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问题,还如实交代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收受其他人员钱物问题。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徐家涛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20万元、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将徐家涛退给安徽盛源集团盛某1处的4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扣押。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徐家涛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
1、对于徐家涛辩护人提出在徐家涛收受刘某1、张某、都某、姚某、李某、胡某、陈某1财物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1、张某、都某、姚某、李某、胡某、陈某1均陈述,因为徐家涛在桐城市先后任桐城市乡镇领导、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秘书长、常务副市长,一直担任桐城市领导,我们在桐城从事公司经营等,就是要和徐家涛搞好关系,送钱送物给他,在有需要的时候,得到他的关照。徐家涛的供述印证了上述证人证言。徐家涛明知上述证人送其钱物的目的和请托事项,利用其职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受贿。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对于徐家涛辩护人辩护提出起诉指控徐家涛收受笪某、开某、夏某、盛某1、刘某2、陆某贿赂中,大部分财物为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应按违纪款来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被告人受贿款应认定为笪某41万、开某15万、夏某5万、盛某15万、刘某23万、陆某4万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所列证据证明,笪某、开某、夏某、盛某1、刘某2、陆某为了各自的利益,在逢年过节时送礼给徐家涛意欲与其搞好关系,今后能够求得徐家涛在各方面帮助,而徐家涛在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仍在逢年过节时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该情形不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应以受贿论处。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与法相悖,不予采纳。
3、对于被告人徐家涛提出姚某、张某、陈某1等人过生日时其也送过礼,这部分礼金应该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的辩解,经查:在案证据证明,徐家涛收受贿赂后,仅送了刘某1、张某少量现金。徐家涛与刘某1十余年间互送生日礼金,礼金相当,可认为是人情往来,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已将徐家涛收受刘某1所送生日礼金共计3万元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徐家涛明知张某有请托事项而收取财物,不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受贿行为,其后期因张某生病而送的礼金不影响其受贿数额的认定。故被告人徐家涛的此项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家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家涛案发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庭审中被告人徐家涛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家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家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9月11日起至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检察机关扣押的徐家涛所缴纳赃款人民币20万元、在盛笑知处扣押的徐家涛赃款人民币4万元,纪委在陆跃进处扣押的徐家涛赃款人民币4万元、刘决楼处扣押的徐家涛赃款人民币7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徐家涛尚未退缴的受贿非法所得人民币.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祖琴
审 判 员 方国松
人民陪审员 裴立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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