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省政府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案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是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合法

4月11日上午,一起由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本次庭审有来自贵州省发改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贵阳市人民政府、毕节市人民政府、安顺市人民政府、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黔南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安徽省桐城市会、遵义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的50余名干部到庭旁听(涂林念)

整个庭审活动持续了一个小时,原、被告双方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原告丁某强系遵义市遵义县泮水镇青丰村村民原告诉称,2015年6月,因贵州省白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原告的部分土地及苗木被征收原告认为土地征收依据即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遵府办函〔2015〕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黔高速公路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违法的,遂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审查后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于2016年2月以省政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桐城市人民政府电话起行政诉讼

被告辩称,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涉及白黔高速公路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不能单独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公众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机制、征收决定需要载明的内容、公众不服征收决定的救济桐城市人民政府电话渠道等故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告省政府作出并送达原告的黔府行复驳字〔2015〕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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