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金宝二审判决结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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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金宝,男,汉族,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兼交警大队大队长,住桐城市鸿润都市。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金宝犯受贿罪一案,于年7月12日作出()枞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金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已缴纳);2、被告人张金宝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八万一千八百元和总价值一万二千六百二十元的iphone5S手机、iphone5手机、三星S3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七十三万二千四百元由枞阳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缴,张金宝亲属代为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五万二千九百元(含购物卡折款三万七千元、三星S3手机折款三千五百元)和随案移送的iphone5S手机、iphone5手机由枞阳县人民法院负责上缴。随案移送的其余物品返还被告人张金宝。

被告人张金宝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金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钱款、购物卡65.38万元及总价值元的iphone5S手机、iphone5手机、三星S3手机各一部,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张金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部分事实定性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二审判决如下:上诉人张金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上诉人张金宝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五万三千八百元、三星S3、iphone5、iPhone5S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其余扣押财物由所在机关依法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信息可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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