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物价局给商家立规矩规范促销时标示价

  近日,苏州市物价局制定公布了《苏州市零售商价格优惠促销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全国首个针对零售商价格优惠促销行为出台的实施细则。文件明确,有柜台或商品不参加价格优惠促销活动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零售商开展价格优惠促销时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规范促销时标示的价格

  近年来,零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促销,以虚高原价、虚高标价、虚假折扣等不规范价格行为迷惑、欺骗消费者。诸如“全市最低价”“清仓价”“全场1折起”等,令消费者一头雾水。

  对此《规范》明确,有柜台或商品不参加价格优惠促销活动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连锁超市或者单店营业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企业应当在开展价格优惠活动七日前,将有关促销内容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零售商开展价格优惠促销时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若七日内没有成交的,促销商品的标示价格不得高于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新开业零售商自开业之日起十日内开展促销活动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鼓励实行简化标价方式

  《规范》鼓励实行会员制营销模式,明确实行会员制的零售商可以对会员实行优惠价格,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应当在同等位置以同一字号、同一颜色标明。零售商对会员实行折扣优惠的,可不标示具体的会员价,但应当将折扣优惠内容告知会员。

  因为现在的商品销售都是敞开式、开架、自选商场,消费者直接可以通过商品的包装、标志了解商品信息。所以,《规范》取消了对明码标价方式的监制,对明码标价实行要素管理,零售商可以根据企业自身需要设计制作使用个性化标价签;商品生产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产地、规格、等级等内容,零售商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可以不在标价签上标示产地、规格、等级等内容。标价签上标示产地、规格、等级等内容的,应当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所标示的内容一致。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销售商品前有价格承诺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等,均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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