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市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召开
审定了《毕节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只要符合这些条件
将得到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
(一)家庭对像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因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因难的家庭。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展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救助标准
家庭对象救助标准(一)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因遭通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元—元基本生活救助。
(三)因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因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县(区)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家庭人口等因素,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一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四)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抚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境内教育费用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因难的家庭,根据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给子元-元基本生活救助。
(五)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因难的低收入家庭,要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清支出情况、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给予元-元的基本生活救助。
个人对象救助标准因遭遇火灾、车祸、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持,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根据灾病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救助对象病情、个人困难程度、医治费用等因素,给予元一元的基本生活救助。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流浪名讨人员救助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
对困难程度特别大,而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教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
怎么申请
(一)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户主或个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末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社事部门)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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