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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环保部、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号)要求,我市从年11月1日起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因不同省市停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间存在差异,为便于有关车主出行,在停发过渡时期,我局暂保留一个临时发放点,供有需要的车主领取。

年检车辆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提供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及行驶证。免检车辆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提供车主有效身份证明、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

临时发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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