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城阳区居民用

关于建立城阳区居民用气阶梯

价格制度并调整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号文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城阳区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并同步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同时建立城阳区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适当调整居民用气价格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以年度用气量为计算周期,划分为三个阶梯,各阶梯气量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详见附件1)。

(一)普通居民用户政策

  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为0-(含)立方米,气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90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含)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3.48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4.35元。

(二)天然气独立采暖用户政策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实行天然气独立采暖的居民用户,在普通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第一阶梯气量基础上增加立方米。第一阶梯基本生活和取暖用气年用气量在0-(含)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2.90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在-(含)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3.48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4.35元。

(三)一户多人口政策

  居民用户每户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关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实行天然气独立采暖的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居民阶梯气价政策出台时同步推出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城阳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及时理顺上下游天然气价格关系,疏导价格矛盾,建立城阳区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办法见附件2。

四、配套政策

(一)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

  对城阳区持有低保证的城乡低保家庭生活用气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年元。

(二)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城阳区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气价按每立方米3.19元执行。

五、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气价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年3月31日。《关于规范我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城价字〔〕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阳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表

  2.城阳区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附件1:城阳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表

阶梯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价格

(元/立方米)

一般生活用气

采暖用气

第一阶梯

0-(含)

0-(含)

2.90

第二阶梯

-(含)

-(含)

3.48

第三阶梯

以上

以上

4.35

  注: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用气、社区服务设施用气。其中学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场所和社区服务设施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附件2:城阳区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为及时理顺上下游天然气价格关系,疏导价格矛盾,根据《山东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建立城阳区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城阳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市内三区价格政策同步同向调整。

三、当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市内三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后,启动联动机制,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同步同向调整的原则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因燃气经营企业输配成本变化,需要对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仍需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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