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索桦(化名)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位于桐城市文昌街沿河西路A号与B号。不过,B位置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并非高索桦,而是高索桦的同胞兄弟高索柏。这种产权人名不副实的现象在民间并不鲜见,因而高氏兄弟二人的这一例本也不算怪诞,只不过,两兄弟没有预料到正是这一原本稀疏平常的“名不副实”日后竟能导演出一幕拆错“房”补对“价”的拆迁戏剧……
年9月,安徽省桐城市龙眠河综合整治二期工程启动,A、B两位置的房产均被划入拆迁范围内。拆迁人桐城滨河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的评估公司对B位置房产进行评估,其占地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在产权置换方式下的价值为98.1万元,在货币补偿方式下的价值为.6万。由于未就该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以高索桦为被申请人向桐城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年10月22,桐城市建设局作出《行政裁决书》,裁决高索桦15天内自行从A位置房产中搬迁。对此,高索桦又一次未加理会,直到11月9日桐城市人民政府对其作出《关于对高索桦房屋实施强制拆恰的决定》,责令其于年11月17日前自行搬离A位置房产,逾期不搬将责成市建设、公安、城管执法、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强制拆迁之时,高索桦、高索柏兄弟二人始手足无措。
强拆之势告急之后,高索桦兄弟二人急急北上京城,委托了一家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化解强拆之难。该律师带着委托人的期望赴往桐城,与拆迁人进行了商谈,但强硬的拆迁人拒绝增加一分一毫补偿,声称按法律程序只等强拆。几近绝望的高索桦、高索柏两人再一次来到北京,另行委托张志同律师力挽强拆狂澜,实现合理补偿。此时,距强拆之日,仅寥寥几日……
办案唯一阶:紧锣密鼓的雷霆维权介入高氏兄弟二人的案件以后,张志同律师首先进行了案情诊断,找到了这一个案的维权核心——桐城市建设局的裁决行为与桐城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拆决定行为均误将A位置房产作为B位置房产,但事实上A房产早已协议拆迁完毕。挖掘这一核心内容后,张律师开始思寻为这张王牌营造谈判平台。
慎思之,笃行之。一番周密思考后的张志同律师开始实施用心良苦地的“三管齐下”平台打造法:一方面,张律师在同一时间分别向桐城市人民政府、桐城市国土资源局、桐城市建设局发出了关于公开龙眠河整治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批文、建设用地规划批文及拆迁许可的申请书,另一方面张律师亲自走访这些部门查询相关信息,此外,一份请求撤销《行政裁决书》的行政起诉状也以迅雷之势被递交给桐城市人民法院。
言必行,行必果。果然,事态一如张律师期望的方向发展:拆迁人一方的领导层向高索桦、高索柏二人伸出“橄榄枝”,称愿意以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标准对B位置房产提高补偿额。后,双方按照万元的货币补偿达成协议。
高索桦一案,律师介入时的场景可谓风高浪急,令人堪忧,而律师迎着咫尺之遥的强拆争分夺秒地争取到了和谈良机,最终火线为委托人了却夙愿,堪称短兵作战风格的经典案例。
回顾这一案例,其核心思想主要在于:发现致命违法点。坦承拆迁维权,就是一种多面多方的博弈。在这场博弈里面,拆者一方所拥有的资本在于若隐若现的强势权力,而在被拆者一方,其胜出的倚靠则是拆者一方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办案律师运用精巧的拆迁专业技巧与法律职能发现了行政机关的违法之处,并将其予以综合运用,最终为调解过程中的谈判增加了致胜的筹码。
《左传·襄公十四年》中言:“卫君必入,夫二子者,或挽之,或推之,欲无入得乎?”拆迁户们作为相对的弱势,其成功获得最大化拆迁利益的要诀往往在于对前挽后推这个古训的看重。也就是说,他们会懂得借助专业拆迁律师、同区域经验拆迁户的帮助,尽可能少地走入维权误区而与高额补偿失之交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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