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放开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

为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的机制,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省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文件精神,日前,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年1月1日起,放开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坚持非营利属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办学。

规范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

《通知》规定,在放开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同时,市物价局规范了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收取费用。国家明确要求新增收费项目的从其规定。

学校应当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已经入学的学生按照招生入学时收取的学费标准缴纳在校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收费标准要与招生简章一致

根据《通知》要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年招生报名前,各学校要通过公示栏(牌)、招生简章、校园网等方式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减免政策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含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在市、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发布招生计划或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前向社会公示,学校实际收取收费标准应与招生计划或招生简章一致,并应在新生入学后与学生家长签订书面协议。

退费办法应列入学校和家长签订的书面协议及在校的收费公示中,如学校违反约定办法退费,家长可以通过拨打价格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者根据合同违约起诉。

建立民办学校信用公示制度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工作,积极引导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办学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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