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59号

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青部队,各驻青单位,青岛市排水管理处,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30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以外的其它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其中,企业等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按每立方米1.50元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办法和缴纳方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其它区、市可参照此执行,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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