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装修工人因工受伤,发包给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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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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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判决书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当事人名字本号进行了处理,内容进行了删减。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沪民初号原告:李某,男,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汪某,男,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钱某,男,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上海陈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美平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认定事实年7月19日,原告李某受被告汪某雇佣在上海市宝山区罗贤路美平路路口陈家大院工地内工作时,通过脚手架加架梯子的方式高空作业,不慎坠落受伤。事发现场陈家大院由被告陈林公司实际经营。被告钱某在被告陈林公司担任经理一职,负责前台经营工作。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基于被告钱某与被告陈林公司的关系,不要求被告钱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年5月16日,被告陈林公司与自称代表被告佳宏公司的被告汪某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将陈家大院工程发包给对方,合同第11条约定:“兹合同之日起施工人员安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乙方由汪孔林签字,加盖公章印有:“上海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NO:09合同专用章同济百年装饰”,单位 于 静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郑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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