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物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北价检处()第2号
[当事人]被处罚人:青岛市市北区善德成烧烤店(个体工商户)。业主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北区XX路X号。
[案件来源]根据当事人的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年10月5日对青岛市市北区善德成烧烤店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经查,你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六条第(三)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存在销售的“海捕大虾”、“原汁生蚝”等菜品价格标示不规范的行为。
上述行为,客观上使消费者对菜品的价格产生误解,诱导了消费者与你进行交易。
[证据列举]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投诉笔录,证实该违法行为系你所为;
2、《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菜牌一份,证实价格标示不规范;
3、与当事人、你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执法人员黄××、陈××于年10月5日在你店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在区物价局办公室,对投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该违法行为系你所为;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执法人员黄××、陈××于年10月5日在××路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察,并绘制了现场勘察略图,证实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5、现场取证照片两张。
6、青岛市市北区善德成烧烤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执法程序]年10月5日,我局依法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后,你申辩称“不是故意而为,处罚太重”。因你的申辩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
[法律适用和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号令)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
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你店违法行为经媒体曝光后性质恶劣,影响严重,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在立案后,已经书面通知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店作出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帐号:XXXXXXXX)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岛市市北区物价局(公章)
年10月12日
特别声明:本决定书系王学堂个人草拟,仅供批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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