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新区位于沈阳市北部,成立于年10月,下辖11个街道办事处,个社区,总面积平方千米,总人口约58万人。沈北新区教育资源丰富,道义大学城、虎石台职教城汇聚了驻区大中专院校23所,师生总数超过15万人。全区现有区属中小学29所,其中小学11所,初中4所,九年一贯制学校6所,完全中学1所,普通高中3所,职业高中1所,民办学校3所,在校学生余人。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并将教育救助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相关惠民政策,切实把沈北新区“民生工程”落到实处,充分保障我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真正体现区委、区政府对教育的关心和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关爱,区政府每年出资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全面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综合实力,服务全区小康社会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沈北新区学生资助工作自8年以来,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根据困难家庭学生不同教育阶段需求,深入调研,精准识别,切实做到针对性扶持,动态化管理。通过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学习专项补贴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费用要求。几年来,已资助家庭困难学生余人,发放助学金余万元,办理助学贷款合同余份,贷款金额余万元。确保了困难家庭孩子不因家庭贫困而辍学,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有力的促进了教育公平,成就了新区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家门口享受都市化优质教育的美好愿景。同时也为实现新区教育“幼有优育、学有优教”的发展目标,打造有文化、有质量、有温度的教育,创建有品质、有品位、有品牌的一流现代化教育强区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坚强保障。
沈北新区政府助学金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
具有沈北新区户籍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城乡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孤儿证(儿童福利证)和学生本人残疾证,在我区公办中小学(含职业高中)、外区特殊教育学校及孤儿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和在我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学前三年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2.资助标准
(1)学前教育阶段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每人每年资助元。
(2)义务教育阶段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元。
(3)职业高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元。
(4)普通高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元.
(5)在外区特殊教育学校和孤儿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元。
(6)当年考入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次性资助元。
3.操作程序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按学期每学年资助两次。
(1)符合资助条件学生(儿童)在其就读学校(幼儿园)申请,学校(幼儿园)负责初审;
(2)区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审核;
(3)区民政局、卫计局和残联对申请资助学生资格给与认定;
(4)区资助贫困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组长审批。
(5)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及职业教育阶段受助学生(儿童)的区政府助学金由学校(幼儿园)发放现金;普通高中国家及区政府助学金经过银行打入到学生资助卡中,特殊教育及孤儿学校学生的区政府助学金由教育研究中心发放。
4.救助原则
(1)对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学生(儿童)均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阳光操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儿童)得到及时资助。
(2)各级政府资助贫困学生(儿童)的资金不能兼得。
沈北新区“卓越学子助力计划”政策
1.资助对象:
我区公办普通高中品学兼优的在籍学生。
2.资助标准:
(1)当年中考成绩超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二中公费录取分数线的应届高一在籍学生,每名学生资助3万元。
(2)被“双一流”院校录取,且家庭成员平均收入低于沈阳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应届高考考生,每人资助2万元。
3.资助程序
(1)申请资助的学生由(原)学校初审相关材料,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沈北新区卓越学子助力计划申请表》。
(2)(原)高中学校对申请资助学生进行公示。
(3)将符合资助条件学生的相关材料上报至教育研究中心审核。
(4)教育研究中心领导办公会议审定。
(5)教育研究中心将领导办公会议审定结果上报至主管区长审批。
(6)区财政局核拨资金。
(7)教育研究中心发放助学金。
沈阳市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三年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农村五保供养家庭儿童,孤儿,烈士子女以及残疾儿童。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区域资助范畴之内。
2.资助标准:
资助项目为保育教育费。符合资助对象的最低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月元,资助月份为12个月,补助资金按实际在园月份计算。
3.资助程序:
学前教育资助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先免后补”的办法。即:入园时,受助儿童不交纳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超过补助标准的需补交差额部分)。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在入园前,其监护人需向幼儿园及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幼儿园。
沈阳市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
(1)免除杂费;(2)免费提供教科书;(3)家庭经济困难住宿生补助生活费。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农村五保供养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人学生。
2.资助标准及方式
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两免”,即对所有在校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应按省政府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
沈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1.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我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符合以下条件的: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农村五保供养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因突发事件(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特殊情况)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经民政部门认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普通高中就读的,享受同等政策。
城市普通高中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0%;农村约占15%。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整各学校的比例分配。
2.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0元。
3.资助程序:
(1)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2)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3)学校经班级评议小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拟享受助学金学生的《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表》、《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汇总表(学校)》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5)教育部门通过银行卡方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年分春、秋两季发放。
沈阳市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
1.免杂学费政策的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隶属本市管理、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2.资助对象:
(1)公办普通高中在籍,在沈阳市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指: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学生人数根据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民政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证查询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
(2)对在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给予资金补助。
(3)继续实施公办普通高中孤儿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
3.免学费标准:
沈阳市公办普通高中免杂学费标准按照《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执行。民办高中免杂学费标准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4.免学费程序:
每学期开始收取学费时,对符合免杂学费政策的学生直接进行学费减免,实行“先免后补”。
(1)学生入学时向就读学校提交《X年X季学期沈阳市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受理学生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3)学校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校将公示后的免学费相关材料逐级报区县、市教育研究中心,各级学生资助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5)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将免学费补助资金逐级拨付学校。
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1.免学费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非农)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据实核定。
2.免学费标准:
中职免学费工作每学期申请和评定。对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本地区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减免,学费标准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3.免学费程序:
中职免学费采取学生入学直接减免学费的方式。
(1)学生入学时向就读学校提交《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受理学生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3)学校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校将公示后的免学费相关材料逐级报区县、市学生资助部门,各级学生资助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5)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将免学费补助资金逐级拨付学校。
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1.资助对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农村五保供养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等。
2.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统计。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0元。
3.资助程序:
(1)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3)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市、区县(市)学生资助部门对学校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组织学校生成纸质及网上系统中的受助学生名单。
(5)市教育研究院会同相关银行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中职资助卡,将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沈阳市当年考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
参加当年普通高考并被正式录取(含全日制本、专科)、具有沈阳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农村五保供养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资助标准:
资助资金主要用来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所需的部分费用,标准为低保家庭学生每生元,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每生元。
3.资助程序:
此项工作采用扶困助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广泛筹措资金、市财政资金保底的模式来运作。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考前夕(一般在4-5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扶困助学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审定并公示后,报区县(市)教育部门批准。往届高中毕业生持相关证明,于7月25日前直接到学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研究中心申报。
(2)7月10日前,市教育研究院根据各区县(市)学生资助部门提报的数据,建立当年报考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3)8月初,启动当年考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栏,随着高考录取的进程陆续在沈阳市学生资助网(北京治疗白癜风哪间医院权威白癜风的治疗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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