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桐城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一(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备注: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均以桐城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为准,出让地块具体情况详见出让文件(以上地块起始价不含契税、印花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申请。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规4号)文件精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与竞买。
1、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2、造成闲置土地的;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4、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5、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6、其他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的。
三、我局将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在年3月25日9(拍卖日及挂牌开始日)时确定上述宗地公开出让的具体方式(拍卖或挂牌),并告知所有申请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年3月1日8时至年3月21日17时(公告开始日和公告结束日),登陆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网站下载。
五、申请人可于年3月22日15时至年3月22日16时凭银行出具的有效缴款凭证到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换取竞买保证金票据;并持竞买保证金票据、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到账时间证明以及出让须知要求的其他相关报名资料到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年3月22日15时前。(竞买保证金必须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到达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报名截止时,竞买申请人若不足三人,将转为挂牌方式出让。
经审查,若采用拍卖方式出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桐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年3月22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若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申请参加挂牌时间延长到年4月3日16时,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年4月3日15时前。(竞买保证金必须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到达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申请人可于年3月25日10时至年4月3日16时凭银行出具的有效缴款凭证到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换取竞买保证金票据;并持竞买保证金票据、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到账时间证明以及出让须知要求的其他相关报名资料到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桐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年4月3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公开出让的期限、时间及地点:
(一)拍卖出让时间及地点:
1、拍卖时间:年3月25日10时。
2、拍卖地点: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
(二)挂牌出让时间及地点:
1、挂牌期限:年3月25日10时至年4月8日10时
2、报价时间:上午8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
3、挂牌及报价地点: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2、申请人须提供至少一个独资或参股投资建设并运营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项目的成果;参股投资建设并运营的,股权不少于51%;成果包含市场建筑面积不低于7万平方米。。
3、申请人须提供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竞得土地后如在项目所在成立新的全资子公司进行本项目建设并运营,新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万元人民币,认缴时间不超过2个月。
5、竞得人自持地上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批准规划建筑面积的35%(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其余部分可以出售。可售面积分四年实施(自预售许可证发放日开始计算),第一年不超过40%、第二年不超过30%、第三年不超过20%、余下部分第四年出售,市住建局据此分年度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项目全部建成后方可预售,冷库、交易大棚和检测检疫设施不得出售。
6、建设周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20个月。
7、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必须以本出让方案中的《桐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概念性方案》为基础。《桐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概念性方案》见本方案附件。
8、项目建设、管理要严格按相关规范实施。
9、出让的详细情况及具体要求以出让文件为准。
10、本次公开出让宗地设置保底价,若最高竞买价格低于保底价,则本次出让活动终止。
11、若参加竞买人未竞得该宗土地,则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时必须注明缴款单位名称,其他单位、公司组织不得代申请人缴纳竞买保证金。
九、银行帐号:
竞买保证金交入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下列帐户
开户单位: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户行: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商城支行
帐户:02361063
十、移交宗地(内容见出让须知)
十一、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竞得人如未履行本出让公告及须知相关条款,出让人对竞得人的失信行为将作出相应惩戒。
十二、详细情况及具体要求以挂牌出让文件为准。
十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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