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对在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发布通告,本律师认为该通告多处内容与法律规定明显冲突,现对通告内容关键点予以如下法律解读,期待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道沿上违法停车行为的通告
市政告字〔〕4号
为加大对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约行政执法资源,营造良好的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城管执法部门采集的道沿上违法停车信息纳入公安交管信息系统处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范围内,道沿下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查处,道沿上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执法主体资格不变。跨道路道沿的违法停车行为,按照“谁先发现、谁先处理”的原则执行,避免重复执法。
二、各区(县)、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对道沿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贴发《违法停车告知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停车信息移交辖区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负责将违法停车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录入公安交管信息系统并进行处罚。(注:城管执法局仅有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权力,处罚由交警大队作出。)对需要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仍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移送。(注: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交警部门,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城管,主体不一致,法院肯定不能受理)
三、城管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应当明确告知被查处人违法停车行为已被取证,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在接到《违法停车告知单》后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注:违法行为人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该处罚决定是谁作出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城管执法局作出《告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也应该由城管执法局作出。但从这条规定来看,交警部门应当是用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问题是,交警部门自己未经调查能否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依据其他部门提供的材料能否作出处罚决定,从权责一致的角度来看,交警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并明确辖区交警大队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市、区(县)、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互通工作信息,研究处理应急问题,避免出现双重处罚、信息遗漏等问题。
五、本通告自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年5月27日
该《通知》生效后,被处罚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将上述行政行为诉至法院,期待法院能够厘清该法律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祝大家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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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芒格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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