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民行检察—“民行检察宣传日”以案说法

桐城民行检察—“民行检察宣传日”以案说法

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日”主题,通过案例的方式以案释法。以检察机关经办的一个个案例来释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部分职责。

1.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请抗诉

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检察案例:何某、汪某、叶某、邱某申请监督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

年桐城市某中学在较短时间内,同一班级十几名同学相继被传染继发性肺结核。年何某、汪某、叶某、邱某分别向桐城市法院起诉,同年12月9日,桐城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安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年8月安庆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桐城市某中学仅赔偿精神抚慰金,平安保险安庆公司不承担赔偿。何某、汪某、叶某、邱某均不服终审判决,同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安庆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决定本案由安庆市检察院民行处与桐城市检察院民行科共同办理。经过检察机关调查,走访,约谈,座谈会等形式,发现安庆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明显存在错误,遂于年3月安庆市检察院决定依法提请安徽省检察院抗诉。年4月安徽省检察院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2.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及检察建议

依据法条: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法院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一)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二)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判监督程序意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三)其他。

新《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五条,新增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阅卷、走访、约谈等方式向当事人或者案件的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审查办理各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案件。

3.参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检察案例: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检察院诉生态保护局案。

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检察院针对该旗生态保护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向苏尼特左旗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苏尼特左旗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旗穆瑞和采石场等9家采石企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法采石采砂造成余亩草原植被受损,草原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年10月20日,苏尼特左旗检察院向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草原监管职责。该局以苏左草监字()57号复函作出回复,但未全面履行职责。年2月14日、5月31日苏尼特左旗检察院又采取不同形式督促其履行职责,但该局对涉案企业违法占用草原采石采砂行为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草原植被至今未恢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仍未对怠于履职行为进行纠正,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苏尼特左旗检察院向苏尼特左旗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院除了以上检察职责外,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对受理、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请抗诉、抗诉、检察建议等决定。对于开庭审理的抗诉案件派员出庭。以及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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