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89号)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幼儿园收费实际,经研究,现就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报销项目
对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项目中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予以报销,其余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由职工子女所在家庭承担。
二、报销保教费的具体规定
(一)保教费报销范围及比例
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公办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予以报销,报销比例50%。入民办幼儿园的按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分类报销,其中:保教费标准低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据实按50%报销;保教费标准高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的50%予以报销。
(二)保教费报销分担办法
职工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由父母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父母同在一个单位,保教费由父母所在单位报销50%。
2.父母不在同一个单位,保教费单月或春季学期由父亲单位报销50%;双月或秋季学期由母亲单位报销50%。
3.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子女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50%。
4.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固定工作,子女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50%。
5.丧偶或离婚的,保教费由抚养方所在单位报销50%。
三、列支科目
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年秋季学期起实行,青价费〔〕号关于报销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区(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研究制定报销标准。
本市企业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或自行确定报销标准。
中央、省驻青单位(企业)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物价局
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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