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崂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告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13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号)等相关规定,青岛市崂山区住宅发展局拟于近期对中联·锦城公共租赁房项目进行配租。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为中联·锦城,位于崂山区株洲路96号,房源共计套,面积区间60左右(最终面积以崂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实测面积为准)。

  二、配租范围

  1.本次配租对象为已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崂山区户籍家庭,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届时青岛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为准。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号)规定,配租家庭按照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标准。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

  四、配租流程

  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现场看房、申请登记、公示、计分排序、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受理。

(一)现场看房

  看房时间:年12月11日、12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5:00),看房地点:株洲路96号中联·锦城项目2号楼,看房联系

  (二)申请登记

  1.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以及加分的证明材料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加分证明材料如下:

  (1)市级以上劳模证明;

  (2)残疾证明;

  (3)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的证明,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二、三级人员证明;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病救助个人证明(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及对应的发票);

  (5)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并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请务必于12月19日前(含12月19日)持抚恤定补相关证件及配租登记回执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身份审核和信息备案。逾期办理的,视为主动放弃,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备案信息进行汇总,据此予以加分。

  (6)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配租的群体证明。

  2.此次登记时间为年12月13日至年12月16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5:00。

  3.本次配租登记   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登记后,现场领取《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登记期结束后将于年12月21日在崂山区政务网、青岛住房保障网对申请登记情况进行公示。

  (四)计分排序

  依据《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发〔〕号)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计分排序。本次配租计分排序时间为年12月26日,计分排序结果将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部门及市民代表共同监督下,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产生。同时,根据本次实物配租房源及申请家庭数量情况,确定正式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名单按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候补入围名单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登记家庭最终得分以配租登记结束日期(12月16日)为准。入围名单及选房顺序将于年12月27日通过《青岛日报》、青岛住房保障网、崂山区政务网对外公布。

  (五)轮侯选房

  1.选房

  准予配租家庭按照综合评分顺序选房,在规定的时间内(另行通知),根据自己家庭情况选定应配租房屋,并领取《崂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选房定位通知单》。

  2.签订合同及办理入住

  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于规定时间内持《崂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选房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明到崂山区保障房运营管理中心,签订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房屋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并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并且进入正式及候补入围名单,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五、监督举报电话

  青岛市崂山区住宅发展局住房保障科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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