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新产业园,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龙眠、文昌、龙腾街道办事处规划区域(含文昌工业园,Ⅲ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区域除外)内执行Ⅱ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二)望溪西路、望溪东路、新环东路、和平东路、同安南路、西三路、桐潜路、同康路形成的闭合区域执行Ⅲ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一)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改燃期限

(一)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

执行Ⅱ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区域内,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以外的其他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应于年8月31日前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对于燃煤锅炉淘汰省、市相关部门有更高标准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

执行Ⅲ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区域内,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应当于年8月31日之前改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三)油类燃用设施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年8月31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四、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年9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二)市发改、科经、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整治、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桐城市人民政府

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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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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